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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投资建议:该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的灵活配置型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建议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积极认购。责任编辑:常福强原标题:珠海中富(维权)股东暗战变明斗 第二大股东“发威”否掉激励计划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华府政局令投资者感到不安。他们不仅相信政府部份关门事件本身就会伤害股市价值,而且还认为特朗普政府面临的僵局与不确定性因素预示着未来还将出现更多政治斗争,例如明年初的提高债务上限之争等等。在美联储将联邦基金利率上调25个基点、上调到2.25%至2.5%的范围后,美股在周三周四接连重挫,道指连续两日累计下挫916点。美联储主席杰罗姆-鲍威尔(Jerome Powell)解释了加息决定及对未来的预测后,美股抛压急剧增大。
随着财政刺激措施的效果逐渐消失、以及强势美元削弱制造业等因素影响,预计经济放缓将持续到2019年。尽管四季度势头似乎进一步放缓,但是经济增长步伐可能仍能达到特朗普政府今年3%的目标。此外,美国人口统计局报告称,美国11月耐用品订单环比初值增长0.8%,预期1.6%。扣除飞机等非国防资本不计,11月耐用品订单环比初值下降0.6%。
被告赵某辩称,一、原告诉称“该房屋认购协议并非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实际是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与事实不符。1、答辩人购房出于“刚需”。为了方便照顾公公的生活,2016年将公公在桥东的住房卖掉,用卖房款全款购买的这套住房。2、尽管“内部认购协议”第四条有选择性条款,但是约定的选择权由答辩人所享有,答辩人始终坚持要求原告履行交房义务。3、答辩人与原告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素不相识,不存在民间借贷的现实基础。二、原告认为“本项目截止目前没有取得手续,根据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认购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法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商品房司法解释”发布实施于2003年,依据的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其法理逻辑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预售许可证,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预售的,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预售合同无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09年发布实施,其中第十四条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作出限缩性解释,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由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对商品房预售的规定是“管理性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对于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预售商品房的,只承担行政责任,而不影响预售合同本身的效力。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法院应当选择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确认双方的“内部认购协议”有效。三、原告起诉的动因,并非源于权益受损寻求司法保护,而是为了逃避履行义务以及获取不法利益。1、意图逃避履行义务;“内部认购协议”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7年5月1曰,到期后原告拒绝交房。答辩人多次上门要求交房,原告工作人员态度恶劣,为此,答辩人曾求助市长热线、河北电视台,甚至到公安机关报警。原告之所以选择答辩人为被告起诉,无非是想利用民事诉讼来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督,从而逃避履行义务。2、意图获取不法利益;根据“安居客”网站的统计,本市房价从2016年到2018年整整上涨了一倍:2016年均价7548. 42元,2018年均价15843. 13元。如果双方“内部认购协议”被判决无效,则原告可以获得成倍的利益。但是,原告的利益是建立在牺牲公民居住权的基础上的,是非法的。综上所述,原告在权利未受损害且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理依据的情况下起诉答辩人,属于滥用诉权,企图以合法形式达到非法目的。原告的意图一旦得以实现,会有众多的购房者权益无法保障,最终受损害的,将是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本地区的司法公信力。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国地理学会城市与区域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文忠表示,马路“低头族”现象反映了当前社会的出行文明还不成熟,这与汽车等现代交通工具在中国普及时间较短有一定关系。张文忠指出,马路“低头族”现象的治理必须多管齐下,特别是将法律约束和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其中,机动车辆驾驶过程中使用手机的问题,需要交管部门严格执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相比之下,行人、骑电动车者看手机的问题则缺乏相关惩处规定。对此,张文忠认为,应首先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立此类行为的管理规范,提高惩处力度。“治理马路‘低头族’也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和行人的规则意识,逐步提高人们的交通出行素养。”
在国外,各国对马路“低头族“也采取一定处罚措施,处罚力度相比中国更为严厉。例如,新加坡禁止司机驾车时手持及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任何电子产品,一旦违反将面临最高12个月监禁及2000新加坡元的罚款。英国对开车时使用手机的驾驶员将提起“危险驾驶”起诉,最高可判入狱两年。